沙县水利局关于全面开展取水许可证办理相关工作的通知
时间:2020-12-02 10:20:27   点击:


沙水〔2020〕139号
 
 
沙县水利局关于全面开展取水许可证
办理相关工作的通知
 
各乡(镇、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、金沙园管委会、金古园管委会、海西生态新城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460号令)的相关规定,为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管理工作,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,严控水资源管理“三条红线”,根据《福建省取水工程核查登记工作方案》的要求,现就全面开展取水许可证办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办理范围
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、湖泊、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体(如:农村集中供水,小水电站,工、矿企业等),都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,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,并缴纳水资源费,取得取水权。
二、提交材料
(一)办理《取水许可证》书面申请。内容包括取水单位或个体的基本概况、取水用途、取水量、计量设施安装、水资源费缴纳情况等。
(二)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各1份;
(三)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份及审查意见1份。
(四)填写《取水许可申请书》、《取水许可登记表》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,填写4份;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,填写3份。《取水许可登记表》无论哪级审批,均填写2份。
(五)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。
  三、申请材料提交时限及地点
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取水户务必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行业审查要求的《水资源论证报告》,送至县水利局水资源股。办公电话:5826419。
四、审批办法
符合取水许可条件的取水户,必须提交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的《水资源论证报告》(报批稿)并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后,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核,准予办理新证。
五、要求
各乡(镇、街道)、金沙园管委会、金古园管委会、海西生态新城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《取水许可证》办理工作,要负责通知到辖区内的取水单位,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,切实做到内容真实、填写规范、提交及时,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报县水利局。
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取水许可手续,一律视为非法取水,将由县生态综合执法局按有关规定处理。对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户视为非法取水,并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第六十九条规定:“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;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采取补救措施,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 
附件:沙县疑似无证取水单位清单
 
沙县水利局
2020年11月20日
 
抄送:海西生态新城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,市水利局,县政府办。
沙县水利局办公室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0年11月20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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